目前大部分地区能转移的险种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职工因为工作原因跨地区就业时,可以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如果不确定以后在哪座城市安定下来,也可以等到退休前再办理转移手续,将多地的参保缴费记录转移到退休待遇领取地,可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三种情况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多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可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特别提醒: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遇领取地统一归集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只有临时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并办理待遇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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