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开通了,对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大家已经很熟悉了,这次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也开通了。 电子专用发票的开通将提高纳税人便利性、节约资源成本、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同时增强现代税收治理能力。 对于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各地方开通时间不同,具体各地方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开通时间及范围如下所示: 根据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12月21日起,分两步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政策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部署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 决定先在部分地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 在此,提醒新办纳税人注意实施时间和受票方范围。 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时间及受票方范围 自2020年12月21日起: 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 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公告》明确,电子专票用电子签名代替纸质发票的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也可以通过上述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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