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金计发依据 我市目前执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制定的《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武劳社〔2007〕135号),该办法详细规定了领取养老金条件、养老金组成部分和计算办法等。 (二)养老金组成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 (三)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以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计发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四)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五)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是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六)调节金 调节金的标准是2006年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至2015年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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