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没有特殊限制及特殊人群办理相关问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般都是就业困难人员或者是失业人员,有人问我国有企业开除的人员、刑释及解教人员是否可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问题解答。 答:被国有企业开除的人员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刑释、解教人员是否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在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后,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异地办理的《再就业优惠证》,可否由我市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异地办理的《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户籍已迁入我市的,可以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在何处换发和申领,这些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没有特殊限制? 答:目前我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办机构主要有3个部门,每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受理对象都不一样。 1、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主要为就业人员换证和发证,以及受理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的发证工作; 2、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为目前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换证,以及由单位就业转失业需申领失业保险金且无证的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3、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主要集中受理创业大学生的换证和发证工作。 正在或即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怎样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换证人员须持原《武汉市失业人员证》、本人身份证、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两张;领证人员须持本人的身份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直接到企业失业保险关系所在辖区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 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怎样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应持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等资料,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登记表》,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章后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怎样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由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相应的毕业证(肄业证明)或复员转业军人证书或失地证明和2张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登记表》、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章后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灵活就业人员怎样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灵活就业人员换证由本人持原《再就业优惠证》或《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2张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灵活就业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填写《武汉市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经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章后办理就业登记,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已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新增的就业人员,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2张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灵活就业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到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填写《武汉市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经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章后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单位就业人员如何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一般由用人单位凭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张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填写《武汉市劳动者就业登记表》和《武汉市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到市或所在的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换发或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后应如何补办? 答:出现这类情况,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持相关材料(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失业证明),按原申领程序核实盖章后由原发证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后补发新证,并在补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栏目上注明“补办”字样和补登相关记录,新证与原证编号保持不变。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否实行年检制度? 答: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每年12月集中对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年检;异地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我市享受相关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核验。只有年检合格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作为下一年度享受各项就业政策的有效凭证。 原《再就业优惠证》遗失损毁或相关信息未录入“武汉市劳动就业信息系统”的,应如何补录信息? 答:原《再就业优惠证》遗失损毁或信息未录入“武汉市劳动就业信息系统”以及有关信息有误,需修改更正的,由原发证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盖章)、街道审核(盖章)、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复核后补录或修改相关信息。 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如何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是否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答:就业困难人员只要持有原国有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可用复印件,但须加盖公章),包括自动离职、开除、劳教或判刑等情形,无论其离开国有企业是否有其他就业经历,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均可认定为相应的对象。 在就业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哪里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答:在就业地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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