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申报材料 1、《武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1式1份,A4规格,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1份,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拟留复印件;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还需提供街道(乡镇)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和《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或《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还需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还需提供《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或《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还需提供《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和户籍所在的行政村出具的零转移就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残疾人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还需提供优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三、申报地点 就业困难人员到户籍(非本市户籍人员到所持《武汉市居住证》上登记的现居住地,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到本市城镇现居住地,下同)所在社区(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直接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下同)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四、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办〔2016〕51号); 市人社局《关于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办〔2017〕10号); 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1号)。 查询网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 五、办理流程 1、就业困难人员向户籍所在社区申请; 2、社区核实相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登记,并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公示3天后,通过系统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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