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管理新规介绍: 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票证。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票证或持伪造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 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需禁止的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种类,如:在车站或者列车内除禁止使用滑板、滑轮鞋外,还禁止平衡车的使用;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内禁止的行为除躺卧、踩踏座椅、表演歌舞外,还包括乞讨、发放广告、做扫码推广活动等。 轨道交通站点的公共区域及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有关系统连接,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设施,并对乘客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检查。拒绝检查的,不得进站;强行进站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条例(修订草案)新增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标准配置站点警务室,将“阻挡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列入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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