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补领结婚证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 温馨提示: 1、家庭户的居民,提交整本户口簿;集体户的居民,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红印章的首页复印件;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可以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代替,户籍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住址、出证机关、出证日期,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准确无误;婚姻状况为“已婚”,不相符的请到公安部门变更。 3、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日期,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常住人口登记卡应当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4、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更换户口簿或出具户籍证明。 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温馨提示: 1、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与户口簿一致。 2、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换发新身份证;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使用临时身份证代替。 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温馨提示: 1、婚姻登记机关存有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由婚姻登记机关直接查证;当事人原婚姻登记不是在现辖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当事人须提供其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2、当事人申请变更结婚证上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的,不能补发婚姻登记证。有婚姻登记档案的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有单位的可由单位出具其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并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履历表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没有单位的由原办证机关出具证明并附相关证明人出具的写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须提供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查找不到结婚档案的当事人,现双方户口已不在原办证机关的辖区,应到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照片 三张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补领结婚证);二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温馨提示: 同一底版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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