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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婚姻登记撤销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婚姻登记?

来源:楚汉网  作者:小楚  发布时间:2019-08-12 17:13
摘要:武汉婚姻登记撤销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婚姻登记?相信大家结婚登记有所了解吧。但是,对婚姻法可撤销结婚条件不一定了解,当婚姻受到胁迫、家暴、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是可以通过法律来解除婚姻的。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武汉婚姻登记撤销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婚姻登记?相信大家结婚登记有所了解吧。但是,对婚姻法可撤销结婚条件不一定了解,当婚姻受到胁迫、家暴、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是可以通过法律来解除婚姻的。今天,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解答。

武汉婚姻登记撤销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婚姻登记?
武汉婚姻登记撤销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婚姻登记?

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为《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唯一一种情形。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法律赋予其撤销权。那么,婚姻法可撤销结婚条件有哪些呢?

一、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可撤销结婚条件有哪些

二、法律可撤销结婚条件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武汉婚姻登记撤销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婚姻登记?
武汉婚姻登记撤销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婚姻登记?

三、撤销婚姻

1、请求权人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的婚姻意思,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2、申请时间

依据规定,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期限内,受胁迫方必须决定是否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否则,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那么,这一年的期限从何时起算呢?本条规定的这一年期限的起算时间有二种情形,第一,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第二,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这种情况主要考虑到在胁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胁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绑架、拐卖的妇女被迫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关部门未解救前,是无法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时间必须待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如果受胁迫方不想维持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宣告该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最初受胁迫,但后来愿意共同生活,则可以放弃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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