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涉外婚姻登记需要证件及涉外婚姻登记注意事项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 之间的婚姻。
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应在哪里办理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如果结婚双方同意在外国公民一方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结婚的手续,也是完全可以的。 不管是国内结婚登记,还是涉外结婚登记,都必须要双方当事人办理了结婚手续后,才能成为合法的夫妻。而办理结婚手续又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材料,也就是各自的证件。那么涉外婚姻登记需要哪些证件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四)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五)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七)出国人员 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除此之外,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提交男女双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张,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通过上文的讲解,我们清楚的知道,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在办理涉外结婚登记的时候需要的身份材料是不同的。小编主要大家整理出了七类人需要的身份材料,希望能够帮助你顺利的完成涉外结婚登记。 目前,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由于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很多人不知道如何登记结婚,不知道如何处理它也具有法律的效力。为此,我打算就如何办理结婚登记进行了介绍,并提醒各方注意的一些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婚姻的领事登记,通常是指境外一个国家的外交和领事使团在不违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条例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按照派遣国的法律法规和颁布的婚姻登记证适当的活性。从理论上讲,外国使馆和主管领事官员(称为“领事” )和中国驻外使,负责领事官员(简称“中国领事” )的领事馆领事馆作为的,经申请结婚的双方报名。 不违反接受国的法律和法规 婚姻领事登记不接受的基本原则是背道而驰的法律和法规。与国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在这两个“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这一原则的体现。如“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领事职务” ,第6段:领事职务包括“作为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功能,并完成若干行政性质,但不接受任何禁止的法律法规程度上指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领事条约共和国“第9条”有关公民身份登记“ ,第1款(b)项: 。领事领事区的题目是”在案件不违反法律法规接受国,有关民事登记处的长官批示国家的法律。 “因此,婚姻登记作为”民事登记“领事职能之一,基本原则是”接受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无极限“。 当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当中国公民海外中国大使馆和领事馆办理结婚登记时,应着眼于是否接受国的法律和法规承认领事婚姻。此前,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中国政府明确要求中国驻外使领馆应在接受国承认的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处理。如果1997年5月8日,民政部,外交部联合发布了“管理办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出国人员, ”第6条第2款规定: “走出去婚姻登记人员外,男女双方须共同及我的驻华使,领馆人员在国外申请居留不承认外国领事手柄婚姻登记国可以申请回家;在居住国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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