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可大家知道它如何产生、如何保管、如何利用吗?我们结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制作了小黑板之婚姻登记档案,方便您了解婚姻登记档案那些事儿。
什么是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婚姻登记档案有什么作用? 婚姻登记档案对于证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意义重大,是证明婚姻当事人依法建立婚姻关系或婚姻关系被依法撤销或依法解除的真实凭证。 婚姻登记档案有哪几个类别? 婚姻登记档案从性质上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哪些材料应归档?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哪些材料应归档?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哪些材料应归档? ●《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有关材料。 婚姻登记档案由谁来管理和保管,保管期限有规定吗? 各区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有哪些实例? ★例1:王女士与丈夫李先生是一对夫妻,李先生婚姻状况属于再婚,在申请二胎准生证之前,因本人保管的离婚协议书丢失,无法说明前一段婚姻的婚育情况,所以,李先生凭借身份证原件,到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调取其在第一次婚姻中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婚姻期间子女生育情况及抚养权归属男方或女方。依此婚姻登记档案资料,二人顺利办理了二胎准生证。 ★例2:当事人李女士因出国需提供结婚证,因结婚证遗失,持身份证原件在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询复印本人的结婚登记档案后,将其复印成件,并加盖“与原件一致”的查档章,作为结婚证明使用。 ★例3:当事人王先生,因离婚证遗失,如需补领离婚证,持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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