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也逐渐增强。八周岁的孩子对父母的教育方式、家庭环境、沟通方式以及陪伴的时间已经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因此,判决子女抚养权的,有必要听从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法官在询问子女内心真实想法时,应做到与其父母的隔离,防范来自父母的干扰,深入探查子女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并综合双方父母能提供的抚养环境,以做出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判决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相关问题回答
问: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答: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注意:此条为新的《民法典》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为十周岁;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概括性条款)。 问:审判实践中,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可以还可以考虑哪些因素? 答:审判实践中,变更抚养关系,主要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同时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注意: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约定轮流抚养子女。 问:怎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答:1.双方协议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明材料(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诉讼离婚的提供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 (2)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3)双方达成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2.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如父母就抚养关系问题协商不成,可以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抚养费用如何承担? 答: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可见,即使父母间解除了婚姻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并无变化。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双方都有义务承担子女的合理抚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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