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户籍和住房一致的,安排对口入学;户籍和住房不一致的,不作为对口入学依据,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和学校组织有关部门甄别认定后处理,杜绝漏登、瞒登、错登、假登行为。以下为东湖高新区幼升小入学情况分类: (1)户籍和法定监护人(指父母)房产均在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 (2)非武汉市户籍,其法定监护人(指父母)房产在服务范围内,原则上应回户籍所在地登记入学,回户籍地入学确有困难,监护人户籍在高新区或持有高新区居住证(户籍或居住证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的适龄儿童; (3)非武汉市户籍,随监护人租住在服务范围内,原则上应回户籍所在地登记入学,回户籍地入学确有困难,监护人户籍在高新区或持有高新区居住证(户籍或居住证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的适龄儿童; (4)户籍为高新区的集体户、社区公共户、空户或搭户的适龄儿童,不作为对口入学依据,参照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予以登记(不需要办理居住证); (5)户籍在高新区,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造成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居住在范围内的,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登记入学。确有困难的,其监护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拆迁合同、未还建证明等)的,先在户籍所在片区登记注册,7月8日以后,待学校正常范围内学生录取完后,可向居住地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有空余学位的可适当接收,如果没有学位则由区教文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6)深入实施“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凡已办理户籍由市外迁入高新区的人员,其子女户籍未迁入我市的,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登记入学。 (7)按照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教育局、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商品房交付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对于经房管部门确认交付时间在2020年8月31日前的商品房项目,购房人符合我区买房落户或户口迁移的有关政策,但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以及落户或户口迁移手续的,购房人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于8月22-26日向房屋所在片区学校申请,容缺办理,由区教育部门先行统筹安排入学。购房人应书面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前补齐相关手续,未按承诺补齐的,接受教育部门为其子女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调整。 说明:适龄儿童户籍在武汉市其他区(或非武汉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监护人户籍不在高新区或不持有高新区居住证),不符合高新区公办学校入学条件,不在登记范围内,需回适龄儿童户籍所在地登记入学。 港澳台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在高新区办理了居住证的,按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登记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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