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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简介 高考分数线 招生信息

来源:大湖北网  作者:流行木本  发布时间:2017-04-28 14:52
摘要:华中科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由原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于2000年5月26日合并成立,是首批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和国家“985工程”建设高校之一。
华中科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由原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于2000年5月26日合并成立,是首批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和国家“985工程”建设高校之一。
  学校校园占地7000余亩,园内树木葱茏,碧草如茵,环境优雅,景色秀丽,绿化覆盖率72%,被誉为“森林式大学”。学校教学支撑体系完备,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齐全。
  学校学科齐全、结构合理,基本构建起研究型 大学的学科体系。拥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11大学科门类;设有86个本科专业,256个硕士学位授权点,181个博士学位授权点,3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有一级国家重点学科7个,二级国家重点学科15个(内科学、外科学按三级),国家重点(培育)学科7个。
  学校实施“人才兴校”战略,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3000余人,其中教授1000余人,副教授1300余人;教师中有院士24人(含双聘院士13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35人、讲座教授30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36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135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36人。
学校秉承“育人为本、创新是魂、责任以行”的办学理念,坚持“一流教学、一流本科”的建设目标,采取多种举措,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建和完善充满活力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几十年来,已为国家培养了近20万名高级人才。
  按照“应用领先、基础突破、协调发展”的科技发展方略,构建起了覆盖基础研究层、高新技术研究层、技术开发层三个层次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筹)、脉冲强磁场实验装置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还拥有4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防重点实验室、6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及一批省部级研究基地。
  学校坚持“服务乃宗旨,贡献即发展”的办学思路,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学研产相结合,密切与地方政府、大型企业的合作关系,通过设立驻外研究院、产业化基地,开展横向科技合作等方式为区域经济建设服务。
  学校坚持开放式办学理念,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目前已与世界上26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所大学建立了良好的校际交流关系,每年有约300批、1500余人次的国(境)外专家学者来我校任教、合作科研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附属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培训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综合性医院,是湖北省乃至中南地区的医疗诊治中心。附属梨园医院突出老年病学的特色,是湖北省老年病防治研究中心。

华中科技大学正以创建研究型、综合性、开放式的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为目标,秉持“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校训,敢于竞争,善于转化,聚精会神,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努力开创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
 
创建时间1953年
隶属于教育部
学生人数2万~3万人
院士人数11人
重点学科36个
学校类型综合类
博士点个数175个
硕士点个数214个

华中科技大学就业情况
每年来我校举办招聘会的用人单位超过1500家,企业专场招聘会方便你就近获取就业信息资源。分行业、分地区、分专业的专场招聘会有效提高你的就业命中率。全国各大人才市场都和我们实现了网络互联,与武汉人才市场组建了全国第一家人才市场高校分市场。全国5000多家用人单位与我校保持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与多个省市、区域人才市场、高新工业园区建立了实习、就业基地。
  我校毕业生每年就业率均超过90%。近年到我校招收毕业生较多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国防军工、科研院所等重点单位,信息产业、先进制造业、电力系统、金融业等行业领先知名企业,其中不少位列世界500强。这些行业和企业成就了我校历届毕业生的优秀。你同样,也可以续写我们的荣耀。
  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的评价――华中大学生政治思想素质过硬,专业知识全面扎实,从始至终具有踏实肯干、对工作一丝不苟的优良作风。


 
 
华中科技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同济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航空路13号(邮政编码:430030)。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国家首批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国家“985工程”建设高校之一,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本科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医学八年制学生授予学位的等级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校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投诉电话:027-87543616。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统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等因素,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学校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四章 招生类型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国防生、艺术类学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学生、自主招生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即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专项计划)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保送生;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十二条 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保送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三条 自主招生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或专业考试及相关考核。考试(考核)安排以年度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四条 报考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组织的专业测试;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办的资格初审。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特殊类型招生调档名单按照我校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和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规则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有我校志愿。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八条 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认可其加分(注: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不得低于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省级招办的平行志愿投档排序规则确定优先录取顺序。我校在江苏省录取时,普通高考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以上,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国防生、高水平艺术团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以上。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艺术类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国防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外国语学院各专业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照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优先录取顺序(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学校所有专业(含医科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自主招生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艺术类学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招生资格认定后,其高考成绩须达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和我校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防生、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10000元/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1035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第1~2学年5850元/年,第3~4学年16000元/年;其他专业4500~5850元/年不等,不同专业收费标准不同。住宿费标准为1120~1320元/年不等。收费标准以湖北省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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