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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称13岁女儿被强奸 警方撤销“不予立案决定”

来源:楚汉网  作者:小小书童  发布时间:2018-05-28 12:00
摘要:原标题:湖南安化警方撤销“性侵幼女不立案”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 记者 朱远祥 今年13周岁的芬芬(化名)。 视频截图 湖南安化“幼女被性侵未立案”一事,警方的复查有了进展。5月24日,安化县公安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撤销4月28日该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

  原标题:湖南安化警方撤销“性侵幼女不立案”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

  记者 朱远祥

今年13周岁的芬芬(化名)。 视频截图

今年13周岁的芬芬(化名)。 视频截图  

  湖南安化“幼女被性侵未立案”一事,警方的复查有了进展。5月24日,安化县公安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撤销4月28日该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我相信公安会公正地调查处理这个事。”5月24日晚,涉事女孩的父亲陆超(化名)告诉(),女儿母亲已收到了警方最新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据受访律师介绍,警方撤销了此前的不予立案决定后,下一步应会作出立案决定并开展侦查。

  13岁幼女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父亲称其有智障

  此案发生在今年4月27日。据“北京时间”报道,益阳市安化县幼女芬芬(化名),被当地一名29岁的男子李某带到宾馆发生性行为,事后芬芬报警称被强奸,当地警方调查后不予立案。

  安化县对此次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在报案的第二天的4月28日。记者注意到,文号为“安公(城)不立字[2018]0018号”的《安化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对于4月27日关于一男子涉嫌强奸的报案,安化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予立案。

接到报警的第二天,湖南安化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受访者供图

接到报警的第二天,湖南安化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受访者供图

  警方当时为什么不予立案?“北京时间”记者的采访录音中,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文某称,芬芬与李某属于网上“约炮”。“我们调查以后,发现那女孩没有满14周岁。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确实她自己愿意,也是强奸幼女。”文某说,“根据我们目前调查的情况,女的不告诉他(年龄),而且这个女孩也长得比较成熟……通俗地讲,就是约炮。”

  户籍信息显示,芬芬的出生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对此,芬芬父亲陆超也向予以了证实。也就是说,,至案发时,芬芬的年龄为13岁4个月。

  “她脑子有些问题,有智障,不过没有去做过鉴定。”陆超说,女儿性格内向孤僻,2016年读小学五年级时辍学。

  陆超是湖南岳阳市汩罗人,去年4月与芬芬母亲离婚。陆超说,芬芬的抚养权归其母亲,芬芬有时跟他在汩罗生活,有时随母在安化居住,“这次去安化才20多天,没想到就出了这种事。”

  安化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陆超提出了复议申请。

  警方复查后撤销原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5月20日,湖南益阳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将开展相关复查工作。

  “由市局法制部门牵头,刑侦、督察等相关警种参加的复查工作小组,立即赶赴安化全面进行复查。”益阳市公安局通报称,开展复查工作的同时,报请湖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和益阳市检察机关派员指导监督,复查结果将及时通报。

5月24日,湖南安化县公安局撤销了此前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受访者供图

5月24日,湖南安化县公安局撤销了此前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受访者供图

  5月24日,芬芬家人告诉,已收到安化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书。这份“安公(刑)刑复字[2018]0003号”刑事复议决定书,落款时间为5月24日。该决定书显示,安化县公安局决定撤销此前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书,“经审查,认为原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

  “公安局的人告诉我们,一定会秉公处理。”陆超说。

  警方撤销原来不予立案的决定后,下一步会怎么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向介绍,按照相关程序,警方下一步应会作出立案决定,然后开展侦查,“公安局的复议本身就是一个审查行为,应该是现有事实和证据达到了立案标准,所以才撤销了此前不予立案的决定书。”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0。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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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小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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