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日通过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修订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多项市民反映强烈的“不文明乘车行为”今后将成为违法行为,严重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车厢内躺卧、进食或发广告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禁止以下十二类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和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等; (二)在车站、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 (三)擅自在列车上和车站、桥梁、通道、出入口等轨道交通建(构)筑物上刻画、涂写、张贴、悬挂物品等; (四)携带宠物、活禽等动物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导盲犬除外; (五)携带外表尖锐等易损伤他人的物品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平衡车、自行车等; (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倚靠侧板、逆行; (八)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内躺卧、踩踏座椅、乞讨、大声喧哗或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擅自表演歌舞; (九)在列车内进食; (十)擅自在车站、列车内推销、售卖产品或者服务; (十一)携带重量、长度、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乘车; (十二)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处罚规定: 根据处罚规定,有第一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下车,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运营管理条例新增规定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不得冒用他人的乘车证件。 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查验乘车凭证。 冒用他人的乘车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的,除补收票款外,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线网最高单程票价五倍至十倍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阻挡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 条例增加了需禁止的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种类,将“阻挡车门或者站台门关闭”“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飞行器”列为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明令禁止。 此外还被禁止的行为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站台门、机车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安全装置等。有这些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条例还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设施,并对乘客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检查。拒绝检查的,不得进站,强行进站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方面新规 条例做出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列车驾驶、行车调度和值班、信号、通信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通过安全背景审查后,方可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急救常识和技能培训,并在车站配备急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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