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享受主体】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二、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可享税收优惠 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武汉市个体户和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这么多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您享受到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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