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采贷条件及主体一览 (一)业务融资模式。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省财政厅依托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建立省级“政采贷”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推进线上“政采贷”业务开展。市县财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政银企”合作线上融资业务。 (二)参与主体及条件。 1.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金融机构。有意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备。报备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与承诺、“政采贷”产品及配套制度(包括具体方案、业务流程、贷款利率、融资优惠措施、风险控制措施等)。 3.采购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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