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需满足哪些条件?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刚性支出认定范围有哪些?家庭刚性支出认定范围,大家需要满足那些申请条件吗?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也有这些刚性支出呢?很多朋友想知道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条件。那么,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学、因残、照料老人、育幼、住房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经申请审核,给予对应档次的住房保障。 一、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满足条件 即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可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申请或复核公租房保障资格时,按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认定的结果(A类或B类支出型贫困家庭)对应相应的公租房租金档位标准计租。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应同时满足: 1、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含生活在本市且与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和子女); 2、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除已有政策明确规定不计入收入外,政府已经给予的各项补贴应当全部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3、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2倍; 4、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财产符合本办法规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不符合条件: 1、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金融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等)和人均高值物品(黄金、首饰、收藏品等)超过3万元的; 2、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法定赡(扶、抚)养人名下拥有非营运性机动车辆、船舶的; 3、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居改非”或者“非改居”房屋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或者有1套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年限超过10年(含),且目前不作为居住用途的旧房(危房)除外; 5、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赡(扶、抚)养义务人名下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1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6、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赡(扶、抚)养义务人拒绝配合经济状况核查,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 7、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家庭刚性支出具体认定范围 武汉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中,将6类基本民生刚性支出纳入认定范围,分别是重特大疾病支出、残疾人照料支出、老年人照料支出、育幼支出、教育支出、住房租金支出。 下列家庭刚性支出,采取定额与据实相结合的方式确认。 1、重特大疾病治疗支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或者办理了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治疗支出,每月按2倍低保标准确认;住院治疗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月均高于2倍低保标准的据实确认。 2、残疾人照料支出。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月按2倍低保标准确认;三级非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月按1倍低保标准确认。 3、老年人照料支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年满60周岁(含)至80周岁老人的,每月按1倍低保标准确认;有年满80周岁(含)以上老人的,每月按2倍低保标准确认。 4、育幼支出。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0-6岁(含婴幼儿的,每月按2倍低保标准确认。 5、教育支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含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大学阶段)学生的,每月按2倍低保标准确认。 6、住房租金支出。申请家庭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需租房的,每月按800元标准确认。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承租人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月均租金额确认,但最高不超过800元。 7、多重致贫原因支出。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上述单项条件的,支出项可以累加,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选取最大支出项确认,住房租金支出,可与其他条款累加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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