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武汉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办理及相关材料 车辆证件
“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类似于我们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审核 第一,查看车主身份证件和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时用的证件是否一致,号码是否相符,从而确认是否一手车。 第二,查看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国产/进口项目内的填写内容:有填写进口、海关或工商罚没及境外自带等字样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这些可能影响车辆的销售价格。 第三,查看实用性质项目内填写的内容是营运还是非营运,如果是营运要注意,并及时通知定价中心。 第四,查看是否有抵押贷款,办理解押手续须本人与贷款银行联系,否则无法过户。 第五,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可代办,但必须有客户身份证原件;丢失补办的必须车主本人到场。机动车登记证书一般在车辆管理所办理,领取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第六,2001年10月8日之前上牌的车辆均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之后上牌的车辆都有机动车登记证书,但约一个月的时间内办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发放,车主本人可直接去原办理车管所领取。
一、事项名称: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设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五十四条。 三、申请条件: 1、机动车在本市登记; 2、车辆所有人提出申请; 3、资料真实、齐全、有效; 4、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5、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现机动车所有人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四、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单位车辆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2、属于换领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需要更换的登记证书;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现机动车所有人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要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 五、办理地点: 1、小微型客车补领登记证书办理地点:武昌总所、沌口分所办理; 2、大中型汽车、摩托车补领登记证书办理地点:沌口分所办理; 3、机动车换领登记证书办理地点:武昌总所、沌口分所、汉口分所; 4、机动车初次申领领登记证书办理地点:武昌总所。 六、办理机构: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七、收费标准:4元。 根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鄂价费[2005]4号、鄂价费[2016]99号制定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7:00。 九、联系/咨询电话:4008000122 十、办理流程: 1、属于补领登记证书的,查验机动车; 2、在窗口提交资料并领取受理凭证; 3、缴费; 4、领取登记证书。 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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