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要退休,可是养老没缴够?办理手续看这里!在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参保缴费,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下面从三个方面解读,跟着小编来了解吧!
一、可选择处理办法 按照湖北省相关政策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十五年的,有3种处理方式,根据本人意愿确定: 第一种: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二种:如本人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则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居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至城乡居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累计计算,待达到城乡居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种(推荐):如本人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在缴费满15年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延长缴费政策 相信大多数人会选择延长社保缴费至15年,对于延长缴费相关政策,武汉市规定如下: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先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对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待遇领取地选择延长缴费。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关系待遇领取地,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1.单位参保: 企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可以随企业继续参保缴费。 延长缴费时间最多不得超过5年,在延长缴费期间达到15年条件时即办理退休手续。 在延长缴费年限后仍不满15年的,应按规定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或者转入灵活就业窗口继续参保缴费。 2.个人参保: 在灵活就业窗口参保缴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时即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其中:在《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满10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5年的当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可将距缴满15年还差的年限一次性缴齐,从缴齐次月起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当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 三、什么是缴费年限? 上面讲了这么多,缴费年限又是怎么核定的? 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实际缴费或视同缴费的时间,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1.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全省统一规定的“统账结合”时间即1996年1月1日之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其在企业与单位参保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可以与在灵活就业窗口参保缴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2.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全省统一规定的“统账结合”时间即1995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原始档案资料审核确认。 对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部分,计算到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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